第二章 指导思想、目标、原则和技术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为目的,以建设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程为重点,以建立全过程管理机制为保障,切实履行各级政府职责,统一规划,加强监管,保证重点,分步实施,力争在较短的时间内彻底改变我国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安全处置滞后、监管体系不完善、收集运输漏洞较多等局面,杜绝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违法排放,基本实现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的安全贮存和处置,保障人民健康和环境安全。
  (二)规划目标
  2003年,建设一批前期基础好、具有示范作用的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程,2004年,建设设区城市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程, 2005年至2006年建设其  他危险废物处置工程。同时,提高放射性废物安全收贮能力,建立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体系。到2006年,全国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基本实现安全贮存和处置。
  (三)规划原则
  1、集中处置,合理布局。国家推行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原则上以省为单位统筹规划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接纳辖区内生活、科研、教学及产生量较少的企业的危险废物。要求危险废物产生量大的企业按照无害化的要求自行建设处置设施,鼓励接纳周边地区同类型危险废物。建设全国性的区域处置中心,处置持久性有机物等专项特殊危险废物。原则上以设区市为规划单元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在合理运输半径内接纳处置辖区内所有县城医疗废物,东中部地区要辐射到乡镇卫生院。不提倡医院分散处置。鼓励交通发达、城镇密集地区的城市联合建设、共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按照"一省一库"的原则建设放射性废物库,对放射性医疗废物和其他中低放射性废物安全收贮。
  2、危险废物与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统筹规划和建设。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在处置标准、技术和设施上具有一定共性,因此要把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统筹规划和建设,以充分发挥处置设施的效益。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要统筹考虑处置医疗废物,采用焚烧工艺的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可以同时处置当地适宜焚烧的危险废物,鼓励建设同时处置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功能齐全的综合性处置中心。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必须合理布局和建设危险废物填埋场,用以接纳经过预处理后的医疗废物焚烧灰渣、飞灰和医院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
  3、采用先进实用、成熟可靠技术,切实实现安全处置。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要采用先进实用、成熟可靠技术,技术起点要高,选址要符合要求,收集、处理、处置、综合利用全过程必须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核技术应用放射性废物贮存库设计与建造规范》等环保与卫生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严禁采用小型单燃烧室焚烧炉、没有自控系统和尾气处理系统的焚烧装置。坚决淘汰各种简易焚烧炉和其他各类排放不达标的处置设施。
  4、功能齐全,综合配套。为了对不同类别、不同危害特性的危险废物实行分类处理处置,鼓励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同时配备综合利用、焚烧和安全填埋等工艺装置,按照"三位一体"处置中心模式进行设计和建设。对可利用的危险废物,首先回收利用,使其资源化;对能焚烧的有机性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采取焚烧处理;对不能焚烧处理的无机危险废物,焚烧后的飞灰、残渣等,以及达到填埋标准的危险废物应建设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进行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填埋场。鼓励危险废物处置中心配置含汞、镉、铅、镍等废电池及废日光灯管等社会源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理设施。
  5、加强监管能力建设。要坚持项目建设与运营管理统筹考虑,在建设集中处置设施的同时,要配套监测、信息、技术研发、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能力建设,以硬件建设带动软件建设,尽快形成比较完善的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专业化处置队伍和监督管理体系,对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处置等各环节实施全过程管理,确保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安全贮存和处置。
  6、提高装备制造水平,积极推进产业化。积极借鉴国外先进技术,坚持推进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备国产化,提高国内装备制造的技术水平。引导设备设计和制造定型化、规格化、系列化、标准化。择优扶强,尽快形成国内装备制造的产业化。
  7、先行试点、稳步推开。规划实施的进度要根据有关建设项目的收费制度、产业化政策落实情况以及前期工作进展,在不断总结推广经验的基础上,有计划地组织建设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
  (四)技术要求
  1、运送车。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运输车辆应使用有明显标识的专用车辆,单独收集、密闭运输,禁止混装其他物品,禁止使用敞开式车辆。医疗废物运送车车厢应具备周转箱固定装置,车厢内部材料、强度、气密性能、隔热性能、液体防渗、污水排出等必须符合环保要求,有条件的可以设置冷藏功能、自动装卸功能。在高温天气、运输距离较长时,有条件的应对高感染性医疗临床废物实行一次性包装、冷藏运输,禁止使用垃圾压缩车运送医疗废物。
  2、技术路线。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系统和10吨/日以上规模的医疗废物处置设施,优先采用对废物种类适应性强的回转窑焚烧技术。鼓励采用回转窑、热解炉等焚烧技术处置医疗废物,小于10吨/日的医疗废物处置设施,也可采用其他处理技术,但必须做到杀菌、灭活、毁形和无害化,防止二次污染。积极发展和鼓励其他新技术的开发和示范。
  3、焚烧炉。焚烧炉必须配备自动控制和监测系统,在线显示运行工况和尾气排放参数,并能够自动反馈,对进料速率等工艺参数进行自动调节,确保焚烧炉出口烟气中氧气含量达到6%-10%(干烟气),焚烧温度高于850℃(一燃室)和1100℃(二燃室),焚烧残渣的热灼减率小于5%,焚毁去除率大于99.99%,烟气在二燃室1100℃以上停留时间大于2秒。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设施必须实现自动、密闭、连续进料,自动清渣、清灰。
  4、尾气处理。必须设置急冷系统,使烟气温度快速降到200℃以下,并配备酸性气体去除装置、除尘装置和二恶英控制装置,具有防腐蚀、防酸、防碱、防湿、防热措施。除尘装置优先选择喷活性炭的布袋除尘器。选择湿式除尘装置的,必须配备废水处理设施去除重金属和有机物等有害物质。不得使用静电除尘和机械除尘装置。
  5、安全填埋。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必须配备临时堆存、分检破碎、减容减量处理、稳定化养护等预处理设施,在选址、设计、入场、排水、防渗、防腐蚀、运行、封场等方面严格执行相关标准,防止渗漏等二次污染。必须按照入场要求和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接受危险废物。
  6、系统配置。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必须配备符合相关标准的贮存设施。危险废物焚烧场应设置进场危险废物分析鉴别配料系统,填埋场必须设置雨(污)水集排水系统、气体收集净化系统、渗滤液处理系统以及渗滤液、地下水、气体监测系统。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要配备医疗废物冷藏贮存设施、飞灰和灰渣密闭输送贮存固化系统、车辆和转运箱消毒系统、给水排水和消防系统、污水处理系统、报警系统、应急处理安全防爆系统。场区、厂房要封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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