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主要任务

  (一)建设处置设施
  根据现有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历年累积的待处置量,兼顾一并处置的医疗废物量,共规划建设功能齐全的综合性危险废物处置中心31个,新增危险废物处置能力282万吨/年,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300个,新增医疗废物处置能力2080吨/日,新、改、扩建放射性废物库31个,新增库容  15300M3。
  根据建设条件和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建设进度如下:
  2003年,建设前期工作较快、设计比较规范的综合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工程,包括北京、黑龙江(哈尔滨)、辽宁(沈阳)、广东(深圳和惠州)、江苏(苏州和扬州)、浙江(杭州)、福建(福州)、湖北(咸宁)、山东(淄博)、湖南(长沙)、吉林(吉林)、新疆(乌鲁木齐)等,项目全部建成后,可以形成危险废物处置能力73万吨/年、医疗废物处置能力246吨/日。
  2004年,建设设区城市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程(含所覆盖的县和县级市的医疗废物),形成医疗废物处置能力1631吨/日。
  2005至2006年,建设其他危险废物处置工程,形成医疗废物处置能力203吨/日,危险废物处置能力206.6万吨/年。
  到2006年,300多家危险废物年产生量大于1万吨的危险废物重点控制企业,新建、改建危险废物处置设施,新增处置能力350万吨/年,实现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
  同期,新建山东、海南、北京、浙江、重庆、西藏等6省(自治区、直辖市)放射性废物库,新增有效库容5400m3。扩建、改造现在运行的25省(自治区、直辖市)放射性废物库,新增有效库容9900m3。封闭治理包头、北京、吉林等3个退役放射性废物库。在放射性废物安全贮存方面,全国形成"一省一库"格局。
  (二)监管基础能力建设
  监测能力建设。按大区布局,在北京、沈阳、杭州、广州、西安、重庆、武汉等城市建设7个二恶英监测中心,承担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生活垃圾焚烧及其它污染源的二恶英监督性监测任务。
  技术开发能力建设。支持3个危险废物处置技术和工程中心建设。建设国家级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技术支持中心及管理信息系统。
  建设省级危险废物登记交换及事故应急网络。建设31个省级危险废物登记交换中心,配备专用运输车辆、暂存库及必须的应急处理设备,建设全国通用的信息系统。在省级登记交换中心基础上,组建全国性的危险废物交换和事故应急网络。中心负责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协调、管理辖区内危险废物转移、交换、运输、处置等活动,承担危险废物事故应急处理及指挥协调等工作。
  (三)建立收集、运输、处置体系
  规范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的产生者和经营者要根据危险废物组分,用能有效防止渗漏、扩散的专门容器进行分类收集,应建造专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在贮存、接受前应进行检验和鉴别,对在常温常压下易燃易爆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必须进行预处理,在常温常压下易水解、挥发的危险废物必须装入容器贮存,禁止将不相容的危险废物混装。逐步完善含汞、镉、铅、镍等的废电池、废日光灯管等社会源危险废物的回收网络。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按照要求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分类别采用具有明显标识的专用包装,存放于贮存场所或库房,常温下贮存期不得超过2天,5℃以下冷藏的不得超过7天。
  建立运输系统。鼓励成立专业化的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对危险废物实行专业化运输。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负责医疗废物收集运输工作。
  加强处置管理。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保证处置设施正常运行,做到应收尽收。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装置要与当地环保局联网。制订应急措施,处理突发性污染事故。
  (四)加快设施的国产化和运营产业化
  对于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的关键装备,凡国内生产的能满足使用要求的,选用国内设备;与国外差距较大、不能满足使用要求的,可引进技术,在消化吸收的基础上逐步实现装备的本地化和产业化。把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统筹考虑,积极推进处置企业的社会化、专业化运营,提高处置效果,发挥处置设施效益。

  第四章 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

  (一)投资估算
  综合以上项目,实现规划目标,共需投资149.2亿元。
  危险废物处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和放射性废物库建设投资144.2亿元。其中,综合性危险废物处置设施31项,投资69.8亿元;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300项,投资68.9亿元;31个省放射性废物库填平补齐、扩容改造等,需投资5.5亿元。
  能力建设需5亿元。其中二恶英监测中心1.75亿元,技术和工程中心0.6亿元,省级危险废物登记交换中心及事故应急网络1.7亿元,国家放射性废物管理技术支持中心及管理系统0.95亿元。
  (二)资金筹措
  本规划中确定的国家级能力建设项目、放射性废物库,主要由国家投资建设,地方要提供必要的配套条件。承担行政代执行任务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国家按照东、中、西部有所差别的原则,安排国债资金予以支持,地方要相应加大资金的投入。涉及地方的能力建设项目(如省级登记交换中心),以地方政府投资为主,国家给予必要的补助。要逐步推进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产业化运营,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建设。
  危险废物重点控制企业自建企业危险废物处置设施所需的投资,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由企业负责筹集,政府运用排污费、贷款贴息和必要的财政性资金给予适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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